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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p>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满期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p>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p>若不幸身故或全残,可获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赔付,金额为身故或全残时的累计已交保费乘以给付系数和当时的现价二者取大。</p><p> </p><p>对应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55周岁:140%。</p> |
投保年龄:0-35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20/25/30/35/40/45/50/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15/18/19/20/25/30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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